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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

 

一、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STOCKHOLM CONVENTION 2019年修订(中文版)  

二、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STOCKHOLM CONVENTION 2019年修订(英文版)  

三、  斯德哥尔摩公约网站(英文)

四、  中国POPs履约行动网(中文)


斯德哥尔摩公约简介与中国履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国际社会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全人类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为淘汰和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经过数年谈判后于200152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上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公约。内容主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一些农药列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这些农药具有特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一旦释放到环境中,它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多年)保持稳定;广泛分布于土壤、水和空气等整个环境中;在包括人在内生物体脂肪组织中富集,并且随食物链富集具有更高的浓度;对人类和野生动物有毒。缔约方应承诺减少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这些农药,或者减少非蓄意排放。要求缔约方对列为POPs的农药不准予登记或者采取禁限用措施。《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517日生效,截至201811月,一共有182个成员。


1.产生背景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指人类合成的能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食物链累积,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可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生殖和免疫系统受到破坏,并诱发癌症和神经性疾病。 

    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全人类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为淘汰和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经过数年谈判后于200152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上签署了此项国际环境公约。


2.目的和作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旨是避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全人类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为淘汰和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斯德哥尔摩公约》首先消除的12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POPs是: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同时公约规定,列入控制的POPs清单是开放性的,会按规定筛选程序和标准进行扩充。截至目前,《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物质清单又新增了开蓬(十氯酮)、五氯苯、硫丹等10POPs,受控物质总数达到了22种。


3. 主要内容 

《斯德哥尔摩公约》由30条正文和若干附件组成。 

《斯德哥尔摩公约》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采用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 

《斯德哥尔摩公约》承认各国以及区域履约责任和能力的差异性, 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将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做出的各项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财政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所做出的承诺”;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


4. 履约机制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在不同层次展开,既有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指导,又有区域层次的彼此合作,更有国家和地区内部的自我调节。 

全球层面,成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建立信息平台,开展全球化学品监测,进行POPs的地区基础评价,帮助设计国家实施计划。 

区域层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在全球8个区域包括138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中开展了“支持POPs公约执行的分区研讨会”,总结了各地区有关化学品管理的进展,对各国目前POPs的污染情况、管理现状、履约进展、能力需求等进行了评估,并针对各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政策建议。 

    国家层面,发达国家致力于调查、评估和消除POPs的旧有影响,开发更安全无害的替代品,寻求削减和淘汰POPs的最佳方法,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等。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集中在了解国内POPs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上。 

《斯德哥尔摩公约》重视国家实施计划(NIP)的设计和开发,建立资金和技术援助机制。目前发达国家通过研讨会、项目合作、资金支持等方式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包括现状调查、清单建立、能力建设、替代技术开发、认知水平提高等,并在区域范围内选取典型国家进行案例研究,以便为周边国家的履约提供借鉴。强调信息交流。 

为此,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秘书处建立了一个信息中心机制,通过信息平台,接受由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包括POPs类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排放,污染现状的调查,POPs的替代产品和替代方法,全球环境基金相关的POPs项目,行动时间表,地区研讨会进展及报告等。全球环境基金还建立了GIS数据库以进行更好的数据分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全球环境化学品监测网络,通过电子论坛和工作组来协调不同的方法并对化学品进行分析。 

《斯德哥尔摩公约》相关机构包括: 

1)缔约方会议 

缔约方会议负责审查和评价公约实施情况、审批设立附属机构、与合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以及设计开展为实现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在必要时召开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 

2)秘书处 

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履行。秘书处负责安排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为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公约提供便利,与其他国际组织秘书处进行必要协调,定期编制并向缔约方提供报告,以及承担确定的其他职能。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应由政府指定的化学品评估或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由缔约方会议任命。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建议。如仍未达成一致,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5. 中国履约 

中国对《斯德哥尔摩公约》非常重视,在公约开放签字首日就正式签署了该公约。2004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20041111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公约生效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把履约工作作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球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专门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当时的环境保护总局)牵头,农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14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履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履约日常性、事务性和技术性支撑工作。 

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支持下,协调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研究编制国家实施计划。期间召开了9次部际联络员会议研讨国家实施计划中的重要事宜,外交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电力监管委员会等部门参与审议;组织召开了部门和行业专家论证会和3次区域座谈会,还组织召开了5次国际环境技术协调会,征求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培训研究所等国际组织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生态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政研中心等科技机构的意见。 

2007414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并提交《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成为我国《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的总体行动指南,确定了我国履约目标、措施和具体行动。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在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于20085月启动了“加强中国有效实施国家实施计划的机构能力、法规和执行能力项目”(简称“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为期5年,旨在加强履约相关部门和地方机构的能力,完善法规框架,制定履约经济政策,建立履约资金机制,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促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淘汰、削减和替代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活动等。 

通过不断努力,按照《国家实施计划》要求,我国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机制和能力建设、持久性有机物削减和淘汰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2009416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0个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517日起,禁止在我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滴滴涕用于紧急情况下病媒防治可接受用途除外),兑现了我国关于20095月停止特定豁免用途、全面淘汰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履约承诺。 

   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公约缔约方会议、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成效评估监测专家组会议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三公约特别缔约方会议等公约相关会议,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公约秘书处各类征求意见函,积极开展公约信息交换和国际交流,科学推进公约进程,营造良好履约氛围。  

2013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2018-11-27转自中国农药信息网


  

图  截至2017年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