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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剂

混剂( mixed preparations ):混合制剂的简称。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混合制剂是由工厂将各组分按比例混合后,加工成某种剂型,供直接使用。由于农药品种开发很快,农药品种多,防治对象各不相同、而且有害生物种类也很多,因此出现了许多杀虫混剂、杀虫杀菌混剂、杀菌混剂和除草混剂。另外,农药混剂在兼治和扩大防治对象,提高药效以及抗药性治理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所以农药混剂在农药生产和应用上,非常普遍。

特点 合理的农药混剂具有显著的优越性。(1) 兼治。杀虫剂与杀菌剂混剂,一次施药能兼治同时发生的虫害和病害。杀禾本科杂草与杀阔叶杂草的除草剂混剂能兼治这两类杂草,可比单用减少施药次数,节省劳动力和施药费用。(2) 增效。具有增效作用的混合制剂,能降低用药量,从而减少施药费用。有些产生了抗药性的有害生物,有可能通过选用合适的混合制剂来抑制或延缓其抗药性的发生和发展,也有可能延长农药的使用寿命。

种类 通常是根据组成混剂的农药类别来分类。主要的类别有:杀虫混剂、杀菌混剂、除草混剂、杀虫杀菌混剂、杀虫除草混剂、农药肥料混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混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其他农药组成的混剂等。根据组成混剂的农药品种数又可将混剂分成二元混剂和多元混剂。

命名 按照各国农药混剂登记资料办理。一般按有效成分含量由少到多顺序排列。每种有效成分写明质量百分含量和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最后注明剂型。混剂的名称通常用两种或三种有效成分的简称。混剂标签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1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混配原则 加工混剂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不应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和物理性能。(2) 成本合理。一般是售价高农药与价廉的农药混配,只要没有拮抗作用即可,这样往往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3) 毒性和残留不高于单剂。